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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蔚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县国土资源局、岫岩县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蔚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00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蔚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汪志坚,职务:局长。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吴涛,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中心街23号。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县长。诉讼代理人徐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蔚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因二被告分别撤销岫国土资执罚(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4)岫复决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蔚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韦志平审判员  刘映雪审判员  于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冷佳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