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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萌与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林小斌等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019-1号原告黄萌,女,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北侧正大路南侧港澳台侨联谊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小斌,董事长。被告林小斌,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向光,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鑫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东路2号(金港名都B区)14幢1602室。法定代表人林小斌,董事长。原告黄萌与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林小斌、刘向光、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鑫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长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长斌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国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