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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锦林与李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林,李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李锦林,男,1998年4月13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人。被执行人李自军,男,1968年1月9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李锦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的第一期医疗等费用1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并当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执字第274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