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邓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邓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号,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温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田春,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顿,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西界歌城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号*楼*栋2-12-2。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邓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勇审 判 员 蔡伟人民陪审员 韩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