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玉锋与被上诉人景文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锋,景文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锋。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文霞。委托代理人李秀章、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锋因与被上诉人景文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赵玉锋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锋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上诉人赵玉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