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与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负责人李伟员。被执行人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加现。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申请执行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2)靖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支付款借款本金2593323.41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拥有的土地与厂房受市场矿业价格影响严重,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