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廖瑞杨与吴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瑞杨,吴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廖瑞杨。委托代理人廖瑞春。被执行人吴劼。原告廖瑞杨与被告吴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南民三初字第68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吴劼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