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航永与林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航永,林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68号申请执行人赵航永。被执行人林泗超。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航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泗超应向申请执行人赵航永返还购房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40525.33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暂计至2015年8月13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906元、执行费3087元,共计人民币258518.33元(迟延履行利息结案时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航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泗超的银行存款共258518.33元(具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伟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