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法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学奇与刘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奇,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奇,男,1965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胜,男,1977年7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滑上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胜于2015年1月1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胜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025**的面包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025**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滑县人民法院。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