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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熊静、熊亦芳等与王詠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静,熊亦芳,熊焰,熊端,王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熊静。申请执行人熊亦芳。申请执行人熊焰,。申请执行人熊端。被执行人王詠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解放公园路79号6栋3层1号房屋由原告王詠莲和被告熊静、熊亦芳、熊焰、熊端共同继承,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