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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系上诉人三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何某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县人民法院(2015)临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子唐某乙婚后生育女孩唐某丙、男孩唐某丁,双方在离婚时协议两个孩子由唐某乙抚养,离婚后不久唐某乙因故死亡。现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原告理应承担监护责任,理应承担抚养义务,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现原告坚持抚养女孩,同意男孩由被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与其子唐某乙离婚后两个孩子已由被告抚养多年,原告未尽母亲应尽的义务,且被告之子唐某乙死亡之后己由村委指定被告及其三子唐某甲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故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女孩唐某丙由原告抚养,男孩唐某丁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何某不服,以两个孩子都由其抚养、对方承担诉讼费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刘某以服判做了答辩。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某之子唐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女孩唐某丙,现年10岁,男孩唐某丁,现年6岁。唐某乙与刘某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孩唐某丙、男孩唐某丁均由唐某乙抚养。2014年10月唐某乙在临夏市打工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后不幸死亡。被上诉人知情后去看望孩子,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遭到上诉人拒绝。现男孩与上诉人一起生活,女孩在其二姑家居住并上学。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要求抚养女孩。现被上诉人刘某已做绝育手术。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之子唐某乙(已故)与被上诉人刘某虽已协议离婚,但刘某是唐某丙、唐某丁母亲是任何人无法否定的事实,加之唐某乙已去世,被上诉人刘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且已做了绝育手术,要求抚养女儿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于情于理于法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70元,由上诉人何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积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忠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