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琳麟与许振伟、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麟,许振伟,李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033号原告陈琳麟,男,1984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振伟,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李彩霞,女,。原告陈琳麟诉被告许振伟、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