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9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9017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兰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选择、吉路明,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的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