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雷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雷沃机械有限公司,李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南京雷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东阳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国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坤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亮,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生。原告南京雷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公司)诉被告李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坤伟,被告李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沃公司诉称:被告李全亮原系其员工,在其处工作期间,被告于2013年7月2日向其借款2000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归还。现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全亮归还其借款20000元。被告李全亮辩称:其向原告雷沃公司借款20000元属实,但其已归还13738.22元,要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被告李全亮向原告雷沃公司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载明:借款单位雷沃销售部,借款理由私人借款(2013年7月9日归还此款),借款数额贰万元整¥20000。后被告李全亮未归还此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全亮向原告雷沃公司借款20000元,李全亮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属实,李全亮应予以归还。被告李全亮辩称其已归还借款13738.22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李全亮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雷沃公司要求被告李全亮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全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南京雷沃机械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全亮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雷沃公司垫付,被告李全亮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支付此垫付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艳艳书 记 员  王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