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守富,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