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116号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法定代表人李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文革,女,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福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