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文紫兰诉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紫兰,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文紫兰,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紫兰诉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紫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文紫兰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