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林超与王庆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王庆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林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晖,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锦锋。被告王庆岸,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琼海市。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