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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诉被告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马××。被告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诉被告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25元。审判员  柴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