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诉被告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马××。被告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诉被告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25元。审判员 柴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