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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王X香、刘X、刘X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责人黄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X平,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林X惠,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X香,女。被执行人刘X,男。被执行人刘X春,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执行人刘X、王X香、刘X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平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X、王X香、刘X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刘X、王X香、刘X春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X、刘X春在中国农业银行平远县支行均有存款,被执行人刘X春在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裁定共扣划227.5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恢复执行的情形出现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玖昀审判员  林敦灵审判员  陈淼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淼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