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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辉忠、江西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忠,江西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林辉忠,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西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占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辉忠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356.54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图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