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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谢世乐与何德忠、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乐,何德忠,林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谢世乐,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何德忠,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玉梅,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乐与被告何德忠、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谢世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