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江伟珍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江伟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关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江伟珍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伟珍停止餐馆项目生产,支付罚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发现涉案商铺营业执照持牌人已经变更,另被执行人江伟珍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073号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周转房及其他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