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呼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贵山审 判 员  王章永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晓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