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呼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贵山审 判 员 王章永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晓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