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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全洪华、全宏光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全洪华,全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恭城县恭城镇太平街75号被执行人:全洪华,被执行人:全宏光,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全洪华、全宏光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哲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梁锦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