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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4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与花之雨丝(北京)服饰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花之雨丝(北京)服饰有限公司,陈彩娇,金阿玲,北京京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43418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肖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利卫,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花之雨丝(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彩娇,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彩娇,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被申请人金阿玲,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被申请人北京京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金阿玲,总经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花之雨丝(北京)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彩娇、被申请人金阿玲、被申请人北京京友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一千二百三十二万六千一百九十一元零三分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花之雨丝(北京)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彩娇、被申请人金阿玲、被申请人北京京友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一千二百三十二万六千一百九十一元零三分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小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