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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夏申请杨黄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夏,杨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20号申请人陈夏,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杨黄娟,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陈夏为与被申请人杨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杨黄娟价值1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