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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柏雪与章丘市宁家埠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雪,章丘市宁家埠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柏雪,女,生于1983年2月19日,汉族,教师,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郑滨锋,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章丘市宁家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靖峰,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正,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雪与被告章丘市宁家埠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柏雪负担。审 判 长  姚海彦人民陪审员  韩立青人民陪审员  侯 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