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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尔乐家具有限公司、许凤华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乐家具有限公司,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尔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被执行人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830号及(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6411.4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尔乐家具有限公司、许**的银行存款988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丘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