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保利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0-1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龙,系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田保利,男。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田保利的存款36496元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保利存款36496元的冻结。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