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0号申请人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小区22幢背面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朱晖,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志美。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知)裁字第21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陈志美未对上述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知)裁字第21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