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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异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艳异议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33号案外人:孙艳,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许业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敬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艳于2015年8月1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艳称,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淮执字第000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淮北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已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查封。案外人孙艳于2006年12月12日与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款155264元,其与2006年12月13日缴纳了155264元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本院认为,案外人孙艳所购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价款实际入住。其所提解除该房屋查封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淮北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黎苑路北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