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李平诉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平,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杨李平,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马文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平与被告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李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李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李平撤回起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51元,由原告杨李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审 判 员 程鹏宇人民陪审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