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法定代表人沈爱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洁,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庄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法官贾洋、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济庄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及被上诉人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济庄园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5月30日,人济庄园公司与刘洁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洁担任人事行政部主管一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25日。2012年5月18日、2014年5月26日,人济庄园公司两次与刘洁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5月25日。因刘洁工作存在失职、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4年12月31日,人济庄园公司根据法律和公司制度,向刘洁送达《辞退通知书》,通知其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8日解除。后刘洁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3月2日,怀柔仲裁委裁决,人济庄园公司支付刘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0元等。人济庄园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刘洁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过失,人济庄园公司有权解除与刘洁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仲裁裁决认定人济庄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故人济庄园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人济庄园公司与刘洁于2015年1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2.人济庄园公司不予支付刘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洁负担。刘洁在一审中答辩称:人济庄园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洁的劳动关系,不同意人济庄园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洁于2010年5月26日入职人济庄园公司,双方签订有2010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25日的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14年5月25日。2014年5月23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5月25日。2014年12月31日,人济庄园公司向刘洁送达《辞退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载明:“由于您工作存在失职,玩忽职守,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第二节第三项严重过失的第2、3、22条之规定,公司决定给予辞退处理,于2015年1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合同截止日期2015年1月7日,其中2015年1月4日至7日为2014年年假共4天。特此,请您于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完毕工作、业务交接和工资结算等相关离职手续。由于您工作失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念在您工作多年,决定给予5个月工资补偿,补偿金额35000元。”2015年3月2日,刘洁向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怀柔仲裁委于2015年3月2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5)第214号裁决书,裁决人济庄园公司支付刘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896.56元,驳回刘洁其他申请请求。人济庄园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3月诉至一审法院。刘洁同意仲裁裁决。经一审法院询问,人济庄园公司、刘洁对双方于2015年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对刘洁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无异议。人济庄园公司同意怀柔仲裁委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裁决,但认为刘洁存在严重过失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刘洁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同意支付刘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人济庄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员工手册》第四章“奖惩制度”第二节第三项“严重过失”的规定,“员工有下列过失之一,应做辞退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2.玩忽职守,工作严重疏忽或违反操作程序,造成损失或伤害本人或他人;3.由于工作失职使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失;……22.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伪造、篡改公司文件、资料(如单据、证明、报表等)”,并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刘洁存在失职和玩忽职守的行为:1.2014年11月5日《人济高尔夫庄园管委会处理事案报表》,处理意见载明:由于人事行政部未能按照集团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记录和上报考勤,对部门负责人刘洁给以书面警告,处以500元罚款并通报全庄园。管委会主任张×在报表末页签批“考勤缺失、无考勤等问题所暴露的是管理问题,特别是我们中高层管理人员自我管理和接受管理的态度问题……我不同意将责任放在刘洁一个人身上,这有失公允……”刘洁称因为有张×的批示,所以没有对其进行实际处理。2.《关于刘洁工作情况的反映》,证明刘洁下属员工反映刘洁在工作中存在管理工作不到位、相关规章制度缺失、自身考勤不真实记录、与员工沟通态度生硬等严重失职行为。落款处有情况反映人签字,未注明日期。经质证,刘洁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3.《关于刘洁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违纪行为处理意见》,写明刘洁存在的问题有:(1)自2011年起未按时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2)未按考勤管理规定要求对各部门审核、抽查、核对,出现考勤漏报、管理混乱的情况,(3)工资核算不严谨,出现部分员工工资错误的情况,(4)贯彻公司决策不力,导致员工与公司出现纠纷、仲裁等,(5)招聘工作开展不力,部分岗位长期处于缺编状态,(6)对自身出勤未如实申报。文件落款处未注明日期。人济庄园公司以该证据证明刘洁存在严重过失。经质证,刘洁称材料是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作出的,不予认可内容,称申报工时不是其工作职责,且未申报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各部门的考勤由部门考勤员记录、负责,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各自独立企业领导,送达人事部,人事部的职责是制定考勤制度,并对考勤员多次培训、抽查考勤,无法做到对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考勤都进行检查;工资核算并非由刘洁直接进行,在发现问题时也及时追回,避免了公司的损失;公司招聘困难、出现职工仲裁等情况均因公司原因造成,而非其个人原因。人济庄园公司认可关于错发的员工工资已经追回。经一审法院询问,人济庄园公司称未向刘洁送达上述处理意见,但和刘洁进行过谈话,听取了刘洁本人的意见,并向法院提交2014年12月26日谈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整理材料证据,谈话人有李×(公司董事长)、徐×和刘洁,证明公司与刘洁沟通解除劳动关系事宜。经质证,刘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其明目的。4.2014年7月、8月考勤表及工资表,证明刘洁7月、8月请过事假,但是考勤表中显示全勤,而且按照全勤领取了工资。经质证,刘洁对请假事实认可,但是称其请的是年假。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济庄园公司与刘洁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人济庄园公司主张刘洁在工作中存在六方面严重失职的问题,其中,对于人事部未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记录和申报考勤一事,人济庄园公司已在2014年11月作出处理意见,且管委会主任张×签批明确不是刘洁一个人的责任,不应以该事件为由再次对刘洁进行处理,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关于工资核算出现错误一事,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追回,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人济庄园提出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刘洁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与刘洁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刘洁本人意见,其提供的《关于刘洁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违纪行为处理意见》未注明日期,且未向刘洁本人送达,该院无法确认该意见形成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故该院认定《关于刘洁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违纪行为处理意见》不能作为与刘洁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人济庄园公司以刘洁违反《员工手册》之规定为由与刘洁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人济庄园公司应支付刘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计算数额正确,该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人济庄园公司与刘洁于2015年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人济庄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刘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万元。三、人济庄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刘洁带薪年休假工资2896.56。四、驳回人济庄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人济庄园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为人济庄园公司已经在2014年11月对刘洁做出处理意见,且张×认为不是刘洁一个人的责任,不应以该事件为由再对刘洁进行处理,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错误的。虽张×提出了一些个人意见,并未对刘洁实施实际的处罚,不存在一事再罚的情形。2.刘洁伪造自己的考勤记录、未按时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给人济庄园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属严重的失职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人济庄园公司解除与刘洁劳动关系合法。3.2014年12月26日人济庄园公司就与刘洁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人济庄园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对刘洁作出的《辞退通知书》时由其本人在当日签收,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5年1月7日,辞退程序无不妥和违法之处。综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济庄园公司不予支付刘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0000元。刘洁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人济庄园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1.张×是人济庄园公司的总经理也是人济庄园公司管委会主任,报表上李×写着“报集团张×总审批”,张×对《处理事案报表》的批示代表人济庄园公司行为;2.刘洁的考勤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并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刘洁的请假为年假,不影响工资核算,申报综合工时不是刘洁的工作范围,人济庄园公司从未口头或者书面授意过此项工作。综上,刘洁请求驳回人济庄园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人济庄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2份,用以证明人济庄园公司在2010年前是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得了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批准,运作服务员(即球童)是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是合法的。2.裁决书4份,用以证明因刘洁失职怠于申报综合工时,导致球童申请劳动仲裁,致使人济庄园公司承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造成人济庄园公司经济损失。刘洁认为,对证据1在冬季封场时间人济庄园公司仅向球童支付部分工资,即使按照综合工时,也不符合工时的工资标准,与申报综合工时无关。对证据2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等与综合工时无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京怀劳人仲字(2015)第214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辞退通知书、处理事案报表、工资表以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人济庄园公司与刘洁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人济庄园公司上诉主张刘洁存在未按考勤制度记录和上报考勤、伪造自己的考勤记录、未按时申报综合工时,人济庄园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关于未按考勤制度记录和上报考勤一事,集团领导张×已在《处理事案报表》进行过批示,其行为应属公司行为,人济庄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法律依据。关于刘洁的考勤记录,人济庄园公司提出刘洁在2014年7、8月份存在请假情况,但考勤表显示为全勤,对此刘洁作出了合理解释。关于未按时申报综合工时一节,人济庄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工作属刘洁的工作职责,且人济庄园公司主张因未按时申报综合工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无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人济庄园公司提供的证据、管理制度情况,认定刘洁违反《员工手册》之规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济庄园公司应属违法解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人济庄园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贾 洋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