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6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祥兴保险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799号罪犯陈祥兴,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余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祥兴犯保险诈骗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许辅昕、许喆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祥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祥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祥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2010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祥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祥兴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兴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戴皖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