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商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胡云燕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胡云燕,叶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特字第2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负责人:钟世华。委托代理人:黄熙婵。被申请人:胡云燕。被申请人:叶福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被申请人胡云燕、叶福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