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兵与蔡永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兵,蔡永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李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人:蔡永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李兵与被申请人蔡永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蔡永树所有的皖PXXX**保时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永树所有的皖PXXX**保时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珍文审 判 员 曹继成代理审判员 郁昌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