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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兵与蔡永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兵,蔡永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李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人:蔡永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李兵与被申请人蔡永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蔡永树所有的皖PXXX**保时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永树所有的皖PXXX**保时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珍文审 判 员  曹继成代理审判员  郁昌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