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梨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邱某某,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靖,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某某诉称:我与杨某甲于2008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杨某甲外出打工三年有余,从未与家人联系,再也没回过家,我无法找到杨某甲,不知杨某甲下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杨某甲离婚。杨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邱某某陈述了杨某甲下落不明的事实,有梨树法庭对杨某甲之父杨某乙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杨某甲外出打工三年有余,从来没有回来,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事实;邱某某娘家邻居孙某和代某的证言各一份,证明邱某某跟杨某甲吵架后回娘家已有两年多了,足以证明邱某某和杨某甲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杨某甲未出庭,法庭无法组织质证。邱某某于庭审中陈述称没有财产分割问题需要处理。本院认为,邱某某、杨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杨某甲现下落不明。此间邱某某与杨某甲之间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邱某某诉请与杨某甲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杨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