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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73号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陈家庄村,身份证号:132325195908150373。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戎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