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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5661。委托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857。原告朱某诉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莫彩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俊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