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元红与李伟军、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军,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静,李家刚,宋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伟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刚,男,汉族,1952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元红,男,汉族,1973年10���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叶雪红。上诉人李伟军、铜陵市羸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静、李家刚与被上诉人宋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伟军、铜陵市羸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静、李家刚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伟军、铜陵市羸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静、李家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毅,被上诉人宋元红的委托代理人叶雪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二、案件发回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 骏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程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