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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482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恒国与吴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廷华,金恒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482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廷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恒国。上诉人吴廷华因与被上诉人金恒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13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