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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XX诉薛兴元、刘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敏,郑昌客,林型元,施克操,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何敏,男,1963年6月4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郑昌客,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型元,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施克操,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施克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何敏与被申请人郑昌客、林型元、施克操、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以郑昌客、林型元在施克操、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下借款本金3000000元,欠息1500000元不还为由,并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故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昌客、林型元、施克操、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敏以其所有的宁BCXX**号奔驰轿车和担保人妥风花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商业房、惠安大街铭城景观家园商业房、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昌客、林型元、施克操、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何敏所有的宁BCXX**号奔驰轿车和担保人妥风花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商业房、惠安大街铭城景观家园商业房、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