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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闫某某、夏某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某某驾驶的苏G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苏GWX**)、被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的鲁D1XX**号小型轿车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