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红卫诉龙新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卫,龙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87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卫。被执行人龙新文。申请执行人周红卫与被执行人龙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4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龙新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新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新文银行存款人民币361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