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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83号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臣者,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泉,系公司职员。被告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绍楷,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