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陇西县巩昌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西县巩昌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成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陇西县巩昌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谢建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张成全,男,汉族,教师。原告陇西县巩昌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西县巩昌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陇西县巩昌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