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国忠与周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忠,周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712号申请人赵国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自虎,男,汉族。关于赵国忠与周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国忠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自虎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自虎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国忠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自虎于2015年8月12日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经申请人赵国忠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国忠与被执行人周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自虎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