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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国忠与周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忠,周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712号申请人赵国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自虎,男,汉族。关于赵国忠与周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国忠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自虎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自虎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国忠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自虎于2015年8月12日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经申请人赵国忠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国忠与被执行人周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自虎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