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杨子军与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军,刘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杨子军。委托代理人:马小、谢伟,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依兵,男,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龙蟠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二墒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军诉被告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依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军撤回对被告刘依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子军负担。审 判 长 颜 林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