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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港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曾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港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32-2号原告重庆市大港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文化长廊36号。法定代表人吕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勇,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1号。法定代表人曾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港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曾锋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重庆市大港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曾锋银行存款132281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昌弟、贾秀芳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重庆市涪陵区建设路10号6××号房产,担保人吕罗以其所有的坐落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后街39号1幢2-1-4号房产,担保人余成芳以其所有的坐落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88号(金科廊桥水岸)4幢2-7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弟、贾秀芳、吕罗、余成芳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昌弟、贾秀芳坐落重庆市涪陵区建设路10号6××号房产(涪房权证303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吕罗坐落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后街39号1幢2-1-4号房产(涪房权证303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余成芳坐落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88号(金科廊桥水岸)4幢2-7号房产(3××房地证2010字第0138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望 胜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丹云 微信公众号“”